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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企业所得税
     业务范围 纳税实务
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企业所得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12-12 点击:295次
 
   

一、常驻代表机构  
   (一)按实际申报
   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收入或所得额
   税务机关采用如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或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或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或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
   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10%(核定利润率)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10%(核定利润率)—5%(营业税税率)]

  二、临时来华提供劳务
   (一)按实际申报
   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收入或所得额
   税务机关采用如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或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或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或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税收有关文件规定,如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下列劳务类型分别在相应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应税所得率:1.管理服务为20%—40%;2.航空、海远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为5%(计税依据为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3.设计服务为15%;4.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其他劳务为不低于10%。

??? 〔例1〕某常驻代表机构全年介绍成交合同10份,合同总额为100万元,都没有在合同内载明佣金金额,也不能提供成本、费用凭证,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业务收入=100×3%=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10%=3000(元)
   应纳所得税总额=3000元×15%=450(元)
   如果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如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协议书或其他相当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按其收入额的50%核定在中国应申报纳税的金额。
  
   〔例2〕某常驻代表机构全年介绍成交合同5份,合同总额为100万元,都没有在合同内载明佣金金额,也不能提供成本、费用凭证,但该机构提供的委托协议书证明,在这5份介绍成交合同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业务收入=100×3%=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50%×10%=1500(元)
   应纳所得税总额=1500元×15%=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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