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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退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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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退税业务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11-21 点击:333次
 
   
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本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以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货物退税,是税收上的一项优惠措施,也是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并为各国接受的,旨在鼓励本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它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从狭义上说,就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政府行为;而从广义上说,出口退税还包括通过免税或抵税等诸多形式使出口货物所含间接税趋于零的政府行为。

中国大陆现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现行的出口退税率有5档,即17%,13%。11%,9%和5%);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属间接税。

因出口退税的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按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可分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按出口的贸易类型,可分为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按出口的经营方式,可分为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按出口退税的方法,可分为免税企业、先征后退企业和“免抵退”企业。但无论何种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程序基本如下:出口退税登记——进口退税申请——出口退税审核——税款退付与退税清算

出口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登记是办理出口退税的第一步。出口企业在征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之后,应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首先,出口企业在获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持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1)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2)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3)提交出口专职或兼职办税员的有关资料,经由主管退税机关考核,发给《办税员证》。出口企业只有在领取了出口退税登记证明之后,才具有办理出口退税的权利和资格。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其次,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的内容如有变更,或发生改组、分立、合并、撤消等情况,应于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出口企业如更换办税员,亦应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退税申报
由于出口企业的情况不同,出口退税申报的要求也有所差别。一般规定是,台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帐册等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

出口退税审核
出口退税的审批权原则上集中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参与出口退税的具体审核工作。在上述有权的国家税务局,设立有进出口受税管理处(分局),直接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关于台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管理问题。台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如办证、检查、清算及资料的审核、保管等工作,统一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企业出口退税的退库手续,由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负责办理。

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免)税申报表后,经审核无误,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后办理;对于采用“免、抵、退”办法以及采取先征后退办法应予办理退税的,经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查后,送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审批核准办理退库。

负责出口退税审核的税务机关在接到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表时,亦必须严格按照出口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逐级报请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只有在批准后,才可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出口报关单原始单据、进项税额原始单据、出口货物销售帐簿和应交税金帐簿等。

台商投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有关材料后15日内审批完毕;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必须在接到有关材料后,30日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

税款退付与退税清算
(一)税款退付是在出口退税申报和审批之后,银行依据《收入退还书》将出口退税款从国库退付到出口企业的开户银行帐户的行为。出口货物在办理退税手续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
(二)退税清算。出口企业要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上一年度出口退税的清算,按规定期限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清算表”及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面清查。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后两个月内,对企业上报清算报表的清算资料进行清算核查,并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说明以下问题:
1、出口企业的性质和清算范围,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及销售额,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
2、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
3、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

出口登记的一般程序如下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删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三、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是:
1. 向主管外贸部门申请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2. 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3. 向海关报关出口。
4. 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预免、抵申报。
5. 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
6. 出口企业收汇核销。
7. 从外汇管理局取得收汇核销单。
8. 单证齐全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款。
9.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向国家金库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书。
10.出口企业从银行收到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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