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申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 更多 ]
·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事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
更多 ]
·中外合作企业投资、合作条件如何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更多 ]
·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如何规定: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 [
更多 ]